律师观点分析
因涉案房屋系商铺,并不知住宅,当事人不属于消费性买受人,案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在当事人不属于消费性买受人的情况下,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,将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等相关规定,法院驳回被告诉讼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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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经验: 8年
任职企业: 江苏东银(苏州)律师事务所
公司地址: 江苏省苏州市
教育经历: 西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
律师观点分析
因涉案房屋系商铺,并不知住宅,当事人不属于消费性买受人,案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在当事人不属于消费性买受人的情况下,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,将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等相关规定,法院驳回被告诉讼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。